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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判要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法院审判要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8-18    

法院审判要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

汪卫国  

    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,许多案件审理结果表明,法院主动将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,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。
      要增强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,就要下大力气努力拓展主动服务的新思维,开展送法进学校,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活动;进乡村,到田头现场开庭;进企业,增强企业依法生产的能力;进社区,以案释法,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度。另一方面要积极清理信访涉诉案件,畅通人民群众的诉讼渠道,深入走访,针对矛盾突出的焦点、重点进行梳理,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,理解司法,以减少缠访、闹访事件的发生。目前,各地法院大多建立起了诉调对接办公室等多种工作机制,这些举措将法院的各项业务不断向前、向外延伸,更贴近百姓的生活,极大的发挥了法院工作的主动性,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高效。实践表明,法院工作只有融入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去,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作者单位:县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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